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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1-04-07 15:50   字号: [        ]

近日,昆明市政府正式发布《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方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方法》明确规定,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配件或者扩大维修范围,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须进行备案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都适用《管理方法》。各县(市、区)政府将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融入城市整体发展布局。

《管理方法》明确,昆明市将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品牌化、专业化经营,推广连锁经营服务,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管理方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须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其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先完成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已备案且未终止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定期更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备案等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维修项目应征得托修方同意

《管理方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规范化经营。

其中,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须在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公示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流程、质量保证期标准、服务承诺,以及维修项目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明;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方法》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维修标准规范或者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并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托修单)。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配件或者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

同时,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方可以拒绝交费或者接车。

此外,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托修方书面同意。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方提供的自备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

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管理方法》规定,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汽车二级维护和肇事修复的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合格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不得采用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方式,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方法》规定,维修经营者结算维修费用,应当开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在机动车维修备案场所、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有关网站等区域进行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相关文件及解读:

1.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2. bet36体育在线-【首页】@:《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3. 一图读懂《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