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局长你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生效后,机动车发票票面版式有什么变化?
答复人:
昆明市税务局局长杨杰
答复内容: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生效后,机动车发票票面版式有以下两点变化:
一是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是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例如:张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股东,购置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如该车为其个人使用,则在相应栏次打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如该车为贸易公司经营所用且须抵扣增值税,则必须在相应栏次打印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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